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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2020年度对外投资合作扶持计划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申请指南

来源: 时间:2020-03-27 11:01:34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总体部署,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深圳市商务局制定了支持组团参加境外展会的2020年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对列入重点境外展览计划的展览项目予以资助。

为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总体部署,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深圳市商务局制定了支持组团参加境外展会的2020年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对列入重点境外展览计划的展览项目予以资助。现发布《深圳市商务局2020年度对外投资合作扶持计划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经费申请指南》(附件),请认真组织申报材料,按照项目经费“一事一报,事后申报”的原则,及时办理相关资助手续。

关于深圳2020年度对外投资合作扶持计划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支持组展单位组织企业参加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是指列入深圳市商务局2020年度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的展览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一)《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

(二)《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境外展览
重点支持项目资金资助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规〔2019〕1号)。

三、支持数量和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深圳市商务局据以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资助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项审计,资助机关审定。
资助拨款按照申请经费材料中的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申请单位名称变化、账户信息更改或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款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款。

四、资助标准和支持内容

每个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金资助上限不超过200万元。具体如下:

(一)展位费

1.中心展位费:中心展位用于深圳城市整体形象和产业发展成果展示,及为参展企业提供公共洽谈区域和其他公共服务,全额补贴中心展位费,每次展览最多2个,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备注:在项目申报材料中未填报中心展位计划的不可申请该项资助。

2.企业展位费:企业展位是各企业的展示区域,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50%的展位费资助,按照每个标准展位(3×3平方米或者3×4平方米,以主办方确认文件为准)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最多资助2个展位。补贴比例与商务部有关资金比例挂钩,总资助比例不超过100%。

(二)公共布展费

1.中心展位布展费:用于中心展位布展,据实申请,给予不超过15,000元/展位的补贴。在项目申报材料中未填报中心展位计划的不可申请该项资助。

2.企业展位布展费:用于深圳展位整体形象统一布展,给予5,000元/展位的补贴。

(三)展品报关清关、运输仓储费

据实申请相关费用,金额最高为12万元。

(四)宣传费

用于展会相关宣传如会刊印刷等,据实申请,金额最高为6万元。

(五)承办费

用于组织企业参加境外展览,金额最高为10万元。

(六)特殊行业境外展览

服装等行业参加以动态走秀为主的境外展览,根据其行业特性对场地租赁、设备租赁及搭建、导演策划及制作、模特、摄影摄像、展品报关清关及运输仓储、宣传、承办等费用给予支持。据实申请,给予总金额不超过实际总支出50%的补贴,其中场地费用不超过实际场地费用的50%。

五、申请条件

(一)在深圳市(包括深汕合作区)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具备境外展览组展能力和经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申请单位以及所申请项目已列入《深圳市商务局2020年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

(三)境外展览项目已完成、已支付相关费用,并取得相关单据资料和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四)申报项目主体须与相关费用单据资料、支付凭证和合同协议等申请材料信息相一致。

(五)资助费用仅支持申请单位银行账户支付,不支持现金、个人和关联公司等支付方式。

六、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按照项目经费“一事一报,事后申报”的原则,由组展单位向市商务局办理相关资助手续。提交材料包括:

1.深圳市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经费申请表;

2.专项资金项目经费集中支付凭证;

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明细表;

5.参展企业展位情况一览表;

6.参展人员名单;

7.展位费原始单据及招展通知、展位确认合同,同时提交各企业与组展单位签署的展位合同协议或展位申请表;

8.布展费原始单据及其合同;

9.展品报关清关、运输仓储费用原始单据及其合同(含货运公司正式运输清单);

10.宣传费原始单据及其合同;

11.承办费单据;

12.所有费用的银行转账付款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13.展会绩效总结报告;

14.展会相关照片(A4纸彩色打印,并注明照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展前培训照片,中心展位照片,各参展企业展位现场照片、参展人员及展品照片等);

15.展会会刊及媒体宣传报道等材料;

16.其他佐证说明材料;

17.材料清单签收表(一式两份)。

其中第13项规定的展会绩效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展览项目的总体情况,如规模、影响力、知名度和国际参与度,是否有利于深度拓展传统市场、开拓新兴市场以及推动产业发展;

(2)参展企业组织情况,包括组织规模、参展企业构成、名优企业比例、企业展品是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3)参展企业接待专业观众和客商的数量和质量,收集客户信息情况;

(4)参展企业现场签订投资贸易和经济合作项目情况,意向协议与合同的统计情况和后续跟踪落实情况;

(5)深圳展团整体宣传效果和产品展示成果;

(6)组展单位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服务工作质量,包括展前培训情况;

(7)申报预算及项目核销的及时性,预算执行情况;

(8)企业对组展单位的评价。

(二)材料要求

经费申请材料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按顺序装订,需加盖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外文单据材料需进行中文翻译,外币单据材料折算人民币注明。

(三)其他要求

组展单位应在展览结束之日起30天内提交有关申报材料,逾期提交材料将不再受理和资助。项目资助经费应遵循“量入为出,适度从紧,重点支持,专

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计划,实报实销,不得挪用和超预算安排支出,超支不补。

七、受理时间

在展览结束之日起30天内提交经费申请材料至承办单位,全年分批次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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