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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看专利无效策略的有效运用

来源: 时间:2020-01-06 09:31:52 浏览次数:

专利权无效是指经第三人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对已授权的专利作出无效的决定。专利权被授予后,如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人和单位均可依专利复审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利权无效。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对该专利作出维持或无效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专利权无效是指经第三人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对已授权的专利作出无效的决定。专利权被授予后,如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人和单位均可依专利复审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利权无效。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对该专利作出维持或无效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所作的无效或维持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宣告专利无效,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从一起实用新型侵权案件看专利无效策略的有效运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即导致专利权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2.专利申请中存在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4.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笔者近期代理了一件实用新型侵权案件,并在该案件中有效运用了专利无效策略。




一、案情简介




原告邱某于2010年10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循环搅拌装置”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4月27日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2056××××.2。该专利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循环搅拌装置,包括容器、叶轮驱动装置、喷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叶轮驱动装置安装在所述容器的右侧壁上;所述喷流盒固定在所述容器右侧内壁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循环搅拌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循环搅拌装置还包括用于将喷流盒固定在所述容器右侧内壁上的立板、压板、螺栓以及固定座。




所述立板,为不锈钢板弯成直角结构,一端固定在所述容器的右侧内壁,另一端则与所述压板连接;




所述压板,为不锈钢板制作成的矩形管状结构,其右侧开有与所述喷流盒工作腔上吸水孔对应的通孔,一端与所述立板连接,另一端则开有用于所述螺栓穿过的圆孔;




所述固定座,其中心有螺纹孔,一端焊接在所述容器的右侧内壁上,另一端则与所述螺栓相连,通过拧紧或松开所述螺栓实现压紧或松开所述喷流盒。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循环搅拌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立板与所述压板的连接方式为活动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循环搅拌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立板采用焊接的方式固定在所述容器的右侧内壁。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循环搅拌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喷流盒包括工作腔,以及连接在所述工作腔上的导流槽和压盖。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循环搅拌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腔为不锈钢板制成的箱型结构,其左侧开有圆形吸水孔和两个矩形孔,右侧开有叶轮的伸入孔。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循环搅拌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流槽为不锈钢板弯成的槽形结构,其顶部及右侧开口,右侧开口与所述工作腔的矩形孔对接,并用氩弧连续焊连接。




8.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循环搅拌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盖为不锈钢板弯成的槽形结构,其下部及右侧开口,上方开有用于压紧螺栓穿过的圆形通孔和矩形喷水孔,右侧与所述工作腔的左侧活动连接,并放置在所述导流槽上。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循环搅拌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流槽,其底部还具有连接座。




10.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循环搅拌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盖的矩形喷水孔上还可设管状喷咀,且其位置对应食品筐的底部。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循环搅拌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叶轮驱动装置包括叶轮、压紧螺母、密封圈、底座、螺栓、密封垫,以及电机;所述电机通过所述螺栓安装在所述底座上;所述底座则固定在所述容器的外侧壁上;所述密封圈置于所述底座与所述容器的外侧壁之间;所述电机的轴穿过所述底座的中心孔,伸入所述容器内;所述密封垫置于所述底座与所述电机的轴之间;所述叶轮安装在所述电机的轴上;所述压紧螺母安装在电机左侧轴端。




1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循环搅拌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叶轮驱动装置包括电机、叶轮、密封圈、电机座、隔离罩、旋转轴,以及驱动轮;




所述电机通过螺栓固定在所述电机座上;所述电机座则固定在所述容器的外侧壁上;所述密封圈置于所述隔离罩与所述容器内侧壁之间;所述隔离罩通过螺栓固定在所述容器的内侧壁上;所述驱动轮安装在所述电机的轴上;所述旋转轴固定在所述隔离罩的中心;所述叶轮安装在所述旋转轴上。




13.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循环搅拌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轮的靠近所述隔离罩一侧的外缘上还装有磁性材料。




14.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循环搅拌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叶轮内装有磁圈。




原告将其权利要求1、2、5、6、7、8、9、10、12作为指控被告侵权的保护范围。




表1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特征细节比对

从一起实用新型侵权案件看专利无效策略的有效运用


从一起实用新型侵权案件看专利无效策略的有效运用




涉案侵权产品为被告安庆某制造厂生产、销售的智能煮面炉,将该煮面炉与涉案专利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1、2、5、6、7、8、9、10、12进行对比,该产品呈现如下特征:包括容器、叶轮驱动装置、喷流盒。叶轮驱动装置安装在容器的右侧壁上,喷流盒固定在容器右侧内壁上。煮面炉还包括压板、固定座以及两个螺栓。喷流盒包括工作腔,以及连接在工作腔上的导流槽和压盖。工作腔为不锈钢板制成的箱形结构,左侧开有圆形吸水孔和两个矩形孔,右侧开有叶轮伸入孔。导流槽为不锈钢板弯成的槽形结构,顶部及右侧开口,右侧开口与工作腔的矩形孔对接,并用氩弧连续焊连接。喷流盒导流槽上的压盖为不锈钢板弯成的槽形结构,其下部及右侧开口,上方开有用于压紧螺栓穿过的圆形通孔和矩形喷水孔,右侧与工作腔的左侧活动连接,并放置在导流槽上。导流槽底部具有连接座。压盖的矩形喷水孔上还设管状喷咀,其位置对应食品筐的底部。叶轮驱动装置包括电机、叶轮、密封圈、电机座、隔离罩、旋转轴、驱动轮。电机通过螺栓固定在电机座上;电机座固定在容器的外侧壁上;密封圈置于隔离罩与容器内侧壁之间;隔离罩通过螺栓固定在容器的内侧壁上;驱动轮安装在电机的轴上;旋转轴固定在隔离罩的中心;叶轮安装在旋转轴上。其中区别特征主要在于,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专利技术中喷流盒在容器右侧内壁的固定是通过一个立板和与之相配合的压板、固定座和螺栓,而被控侵权产品没有立板,使用压板、固定座和螺栓;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专利技术方案是电机通过螺栓固定在电机座上,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电机采用法兰,隔离罩与螺栓联接,再由电机座与法兰联接。




二、本案无效过程




1.无效证据




在专利无效过程中,笔者通过全球专利检索及专利技术比对,发现了3篇相关证据,笔者引用证据来说明被请求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表2 证据1至证据3相关信息

从一起实用新型侵权案件看专利无效策略的有效运用


从一起实用新型侵权案件看专利无效策略的有效运用




上述各证据的公开日均早于被请求专利的申请日2010年10月14日。根据笔者分析,证据1为涉案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无效理由及结果




2.1被请求专利为无效专利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而被请求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循环搅拌装置,包括容器、叶轮驱动装置、喷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叶轮驱动装置安装在所述容器的右侧壁上;所述喷流盒固定在所述容器右侧内壁上。”此独立权利要求仅仅涉及到容器、叶轮驱动装置、喷流盒以及这三个部件的相对位置,此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无法实现涉案专利要达到的发明目的所确定的技术效果,即被请求专利在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本实用新型正是采用了喷流盒和将其固定在容器内壁上的立板、压板、固定座以及螺栓,使喷流盒很容易拆卸、清洗,并且能够达到很好的搅拌效果。”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如果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则应该被宣告为无效专利。




2.2被请求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且被请求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中位置限定不明,技术方案无法实施,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的规定。




被请求专利独立权利1保护的是一种循环搅拌装置,涉及一种食品煮制设备,尤其涉及一种食品煮制设备的搅拌装置,证据1(JP2004267501A)公开了一水煮设备,并具体公开了该水煮设备包括煮面槽(相当于被请求专利的容器)、喷流发生箱(相当于被请求专利喷流盒)及压力发生装置(相当于被请求专利的叶轮驱动装置),喷流发生箱拆下自如地安装在煮面槽内侧壁上,压力发生装置中的喷流电机固定在煮面槽侧面,该侧面可构成煮面槽的右侧壁,喷流发生箱包含水平的喷流集成板,其在盛放待煮食物面条的每个粉篱的下方具有喷流孔;压力发生室板,其在垂直面上形成有吸水口,只要驱动压力发生装置中喷流电机,煮面槽中的热水从吸水孔处被吸到压力发生室中,热水将从喷流口向上喷出,位于上方的粉篱中的面条被搅拌打散,因此,证据1的水煮设备属于循环搅拌装置。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被请求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它们的技术方案相同,它们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也相同,并能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被请求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被请求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循环搅拌装置,包括容器、叶轮驱动装置、喷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叶轮驱动装置安装在所述容器的右侧壁上;所述喷流盒固定在所述容器右侧内壁上。”此权利要求1中要求保护的区别特征为位置限定,而此种位置限定从字面上无法确定具体安装位置,也即该方案无法实施,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的规定。




2.3无效结果




结合上述理由,笔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后该涉案专利被部分无效,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被大幅度缩小,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为:




一种循环搅拌装置,包括容器、叶轮驱动装置、喷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叶轮驱动装置安装在所述容器的右侧壁上;所述喷流盒固定在所述容器右侧内壁上;




所述循环搅拌装置还包括用于将喷流盒固定在所述容器右侧内壁上的立板、压板、螺栓以及固定座,所述立板,为不锈钢板弯成直角结构,一端固定在所述容器的右侧内壁,另一端则与所述压板连接;  所述压板,为不锈钢板制作成的矩形管状结构,其右侧开有与所述喷流盒工作腔上吸水孔对应的通孔,一端与所述立板连接,另一端则开有用于所述螺栓穿过的圆孔;所述固定座,其中心有螺纹孔,一端焊接在所述容器的右侧内壁上,另一端则与所述螺栓相连,通过拧紧或松开所述螺栓实现压紧或松开所述喷流盒。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无效决定书,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且该判决已经生效。




三、无效证据策略




3.1专利在申请过程中的所出现的过程性文件。




全部发明专利及部分实用新型专利在递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之后,均要经过实质审查过程,审查员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告知对比文件,该对比文件一般情况下是与申请的技术方案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通常也可以在无效宣告请求中作为无效证据使用,所以在专利无效过程中要查询目标专利的审查历史档案及文献引用情况。




3.2专利在申请过程中的所提前公开的文件。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六个月内,有如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公开,不丧失专利的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如果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了技术方案,且该技术方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那么该专利应被无效。所以专利无效申请人也可提供目标专利在申请日之前公开的相关资料作为专利无效证据。




3.3专利无效检索得到的证据。




专利无效检索,是指针对某一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检索能够破坏其新颖性、创造性的专利或非专利类文献的行为。检索重点包括:




(1)同族专利,同族专利的技术相关性较强,在查询目标专利的同族专利时,应查询其扩展同族,如欧洲专利局所采用的INPADOC专利族。




(2)同一专利权人专利,专利权人自己的在先专利作为证据之一甚至是主对比文件的情况也较为常见。因此,检索目标专利的权利人在先申请的相关专利并进行详细解读是专利无效检索中重要方法。




(3)检索目标专利的权利人在市场上的主要竞争者的所有相关专利。




竞争对手的技术和产品往往和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及产品有很大的相似性,所以,从竞争对手的角度切入,去检索能破坏目标专利新创性的对比文件,有时候也能有意外的收获。




结语




目前,知识产权案件日益频发,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无需全部经过实质审查流程,部分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实质属于恶意诉讼,为了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有效运用专利无效策略尤为关键,而无效证据的搜寻更是重中之重。本文主要通过一起实用新型专利诉讼来说明专利诉讼过程中,无效策略的运用,但专利无效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远不止本文所述内容,仍需进一步总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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