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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与相关政策

来源: 时间:2017-08-10 15:04:24 浏览次数:

什么是加计扣除?
         一、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适用范围: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三、加计扣除如何抵扣:
1、针对企业当年研发经费可以在第二年的汇算清缴前全额抵扣企业所得税;
2、非高新技术企业按所得税的税率抵扣;
3、企业亏损也可以做加计扣除:
 四、申报要求:
1、符合国家支持领域;
2、企业当年研发经费的金额不能小于当年管理费用;
3、企业申报当年最好有当年获得的知识产权或有科技部门、工信委的新产品技术(成果)认定(鉴定),当年无知识产权的企业,提供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4、国、地税每年3月30日截止申报加计扣除材料。
五、注意事项:
1、合同签订时间应安排在每年11月份之前,以方便指导企业按加计扣除要求合理合法调整帐目;
2、建议企业最后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少交或不交,以便在第二年用科研经费加计金额全额抵扣所得税。
3、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提供有关地市以上科技行政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加计扣除范围(据国税发[2008]116号)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加计扣除范围(据财税〔2013〕70号)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专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合作开发: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开发: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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