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强度
立项项目不超过1300个,单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并且不超过项目申请额度。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牵头申请单位)。在深圳市或深汕特别合作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以及其他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企业(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社会组织,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负责人一名,为申请单位全职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实质性任务,具有承担基础研究项目或者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经历,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2.具有博士学位或在读博士。在读博士申请的,不受项目负责人为申请单位全职人员限制,须导师同意(明确项目负责人攻读博士起止日期,未将学位论文内容直接用于申请本项目),申请单位须对在读博士面上项目的研究周期与学习学术周期做好安排及衔接,保障面上项目按期验收;
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硕士学位的人员,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三)合作单位及研究人员。项目组成员(含项目负责人)最多为5人(学生不列入,仅在填写项目基本情况时纳入实际参与人数统计)。所在单位不是申请单位的,该单位即被视为合作单位,该人员即被视为合作单位人员。合作单位及其研究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合作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数量限1家;合作单位的研究人员数量不得多于申请单位的人员数量。
2.在申请书中填报合作单位名称,同时提供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承担的主要任务、资金投入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重要内容(国外合作单位不参与财政资金分配)。申请单位应当承担项目的大部分研发任务,并且财政资助资金分配比例应当大于合作单位资金分配比例。
(四)企业单位。申请单位或合作单位是企业的,提供自筹经费投入承诺书,承诺自筹经费金额不低于企业获得的本项目市财政资金资助金额。
(五)知识产权。论文内容应与研究内容相关,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应当为项目组成员,所属单位应当为项目申请单位或合作单位。专利权人应当为申请单位或合作单位。
(六)限项要求。1.非企业单位的全职人员,当年只能以项目负责人身份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青年项目C类中的一项。项目组成员(含项目负责人)申请和正在承担(含主持和参与)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平台载体、事后补助类、已向窗口提交验收纸质申请材料的项目除外),总数不得超过3项。
2.企业当年只能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青年项目C类中的一项。企业申报和正在承担(包括主持和参与)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平台载体、事后补助类、已向窗口提交验收纸质申请材料的项目除外),总数不得超过3项。
3.申请的基础研究项目不得与已立项的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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